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规定
一. 低值耐用品管理规定
1、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2、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事宜由实验室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对外调拨、报废要通过系部主任审批。
3、各单位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4、凡借出使用的低值耐用品,必须在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不用时及时收回。
5、对“两用”性低值耐用品,如:照相机、收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电炉、工具等,损坏和丢失按100%赔偿。
6、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报废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系)主任审批。
7、低值耐用品报废残值收入,有偿调拨及赔偿费一律上交校财务。
8、管理人员要定期或及时将财产变动情况与设备科低值耐用品账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二. 材料、易耗品管理规定
1、材料、易耗品是指单价在200元以下或耐用期在一年以下的物资,如消耗材料、化学药品、玻璃制品、元器件、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物品。
2、材料、易耗品的购置、使用、管理、报废等事宜由实验室系部主任审批。
3、各单位要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兼管理人员管理材料、易耗品。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调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4、各单位要建立材料、易耗品明细账,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的进账、出账工作,做到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保持账、物相符。
5、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材料、易耗品的损坏、丢失,一般按损失价值的10~50%赔偿。贵重材料的丢失按10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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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易耗品报废报损价值在
200
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在
200
元以上的报院(系)主任审批。其报废残值收入、报损赔偿费一律上交校财务。